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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专题: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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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等情形。你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5)》)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管理办法(2021)》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